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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泉州的朋友注意了,信用卡滞纳金取消了  (https://bbs.eoof.net:443/dispbbs.asp?boardid=2&id=875949)

--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6/30 22:46:00
--  [讨论]泉州的朋友注意了,信用卡滞纳金取消了

  原标题: 央行发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15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6/7/1 22:56:55编辑过]

--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6/30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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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法院否决信用卡高额滞纳金

  一份备受瞩目的判决书:信用卡滞纳金“争议”
  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
  春节期间,一份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6000字判决书令金融与司法等业界人士“嗨”了。
  “嗨”点是,判决书“苦口婆心”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证了银行信用卡滞纳金高额收取的不合法理,同时否决了中国银行的相关滞纳金诉求。此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有认为是奇葩判决,民粹主义作祟,也有认为,判决书具备“首例”运用宪法论据否决银行滞纳金红头文件的法治价值。
  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其实在成都,类似否决判案并非孤例,只是并 没在判决书中体现。
  众声喧哗的背后,也揭开了一些 令人深思的争议点。比如银行业的滞纳金收取是否应该有额度限制,信用卡滞纳金应该如何收取,是否该到了立法的时点。

信用卡使用情况
  导读
  判决书中,还讨论了信用卡盈利模式的问题。其认为滞纳金计算方式可以看出,其具有极强的惩罚条款,意味着银行将从持卡人违约中获利。“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引发的关注,热度不散,争议更是持续发酵。
  21世纪经济报道APP在2月11日对此做过附有判决书原文的报道。这份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判决书关注点在于,一是引用了宪法条文,论证银行信贷业务也应受利率上限限制,二是否决了被告(持卡人)的信用卡滞纳金。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他们首次看到法院依据宪法条文,相当于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
  2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中国银行和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询问事件最新进展,截至发稿前,两者均未回复。银行委托律师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然而,记者通过多个渠道了解到,此判决双方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回溯案情
  这份长达6000字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得到双方确认。
  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沙某某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对此,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第一条请求,部分支持第二条,但计息方式非日利率万分之五,而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尽管有央行对于滞纳金的明文规定,判决书讨论称,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应对央行的规定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简单理解,滞纳金是一种经济惩罚措施。一般而言,有关滞纳金和透支利息的客户协议条款如下:
  “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信用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举例来看复利计算。
  本期账单实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按10%计算,为1000元。如果持卡人分文未还,则按1000元的比例,一般为5%,第一个月按月收取滞纳金50元。其中,最低收费限额一般为20元。
  另外,滞纳金收取的前提“本金”,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即,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会累计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也就是说,一个月后,即第二个月开始,本金就变成了1065(1000+50+1000×0.05%×30)元,应还款项累计为1134.225(1065+1065×5%+1065×0.05%×30)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不到半年,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累计两年,年利率将达到122.37%。
  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来自1999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另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信用卡赢利模式探讨
  也正是基于央行的上述规定,在以往的判决中,法院多支持银行的利息和滞纳金主张。
  上述判决书中的“特别提醒”述称,以往生效的判决从形式逻辑而非体系解读出发进行推导,在特定历史发展中也是正确的。
  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地存在,而要进行系统理解和解读。尤其是在经济总量壮大,经济结构创新升级的新形势下,需要对现行法律更为精细化的理解。
  判决书显示的法理逻辑是,首先,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
  而通过上述计算,面对如是复利增长,仍然判断利息存在上限,判决书直言“显然脱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常理”。
  至于具体如何限制上限,为什么是年化24%?判决书主要根据民间借贷的合法借贷利率进行了推导。
  判决书进一步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超过年24%的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而且从合同法的体系中可以甄别,民间借款利率之所以被限定为年利率24%,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判决书还从反向论证,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正是基于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信用卡合约中设定了每月计利为本的利率计算及滞纳金,从法律上看其中既包含利率也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过从前述体系可以看出,这些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总额不得超出24%。
  判决书中,还讨论了信用卡盈利模式的问题。
  其认为,滞纳金具有极强的惩罚条款,意味着银行将从持卡人违约中获利。“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第一农经整理)


--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7/1 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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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走进判决书,对信用卡滞纳金说不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近日一篇判决书,刷爆了法律界的“朋友圈”。

做出判决的法院,级别并不高,只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及的争议点,还是老生常谈的“信用卡滞纳金”。但亮点在于,主审法官引述了《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比如,经常有“信用卡欠900元六年后需还1.9万元,滞纳金每月500元”之类的新闻。

滞纳金,原本是一种行政“执行罚”,比如,企业逾期不缴税,就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也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可见,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也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

回到这次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此案中,中国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小姐,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

而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的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法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在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间高利贷”,那么银行受不受这个约束?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

银行收取的、基于滞纳金的、事实上的超高利率,还合法吗?当霸王条款有“红头文件”撑腰时,法官该怎么办?

此案中,法官引述了《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做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宪法走进判决书,这本身就值得喝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长期以来,宪法本身却被有意无意地“抽象化”了,甚至“判决不引述宪法”成为一些人标榜的司法专业主义。要知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5条的原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落实宪法的权威,就要让宪法走出教科书,走出廊庙,走进司法判决中,让公民尝到宪法的“甜味”。

这次有关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其实在一定意义上,是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红头文件”做出司法审查。这也正是法官引证《宪法》条文的魅力所在。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意味着,“红头文件”理应被放在宪法、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文件有没有越权?有没有损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进入判决书,这值得喝彩。

录入编辑:张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6/7/1 8:47:48编辑过]

--  作者:晴空……
--  发布时间:2016/7/1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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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7/1 2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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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滞纳金有多可怕,请百度以下案例:

信用卡透支6毛钱 6年后滞纳金欠费近万元
委屈!学生信用卡透支399滚成3万多 怒告银行
信用卡透支1000元未还,1年后利息滞纳金变12万
女卡奴看守所自杀续:交行卡透支3.5万 利息将近2万
新疆姑娘信用卡漏还450元 五年“滚” 出一万七

--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7/4 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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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安..................
--  作者:大额快钱
--  发布时间:2016/7/4 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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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绿茶铭
--  发布时间:2016/7/5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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