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洛江公安局早以立案查处,本人不是个案涉嫌多个电信号的公民信息被非法泄露!据了解2013年8月22日至25日这些天,在同个地点中国电信城东分局东盛天翼专店非法转户或同为同个工号办理的,泉州电信竟然是事后用户投诉后才发现的。
电信公司依法有保证电信系统运营安全及保障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法律义务的!
泉州电信公司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为严重的泄密并侵权,责任应当由中国电信来承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电信推托不了责任也逃脱不了责任。
2011年3月23日,原告在泉州中国电信泉港山腰分局营业厅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号为133050#####的天翼免月租套餐电信卡(附带无线宽带数据卡:153779#####)。2011年5月6日,原告在泉州中国电信泉港政企客户部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卡号为133585#####(附无线宽带数据卡:153779#####)。以上电话卡及数据卡均为实名入网认证用户。在未有欠费的情况下,原告所持有卡号为133050#####的电信卡于2013年8月22日22:59被泉州中国电信城东分局东盛天翼专店非法转户给柯##,订单编号为FJ2013082267583644,事后该号在泉州中国电信泉秀分局冠华通信天翼专营店免费补卡。2013年8月25日,原告所持有卡号为133585#####的电话卡及数据卡又被泉州中国电信城东分局东盛天翼专营店非法转户给柯##,订单编号为FJ2013082569737128,事后该号在泉州中国电信泉秀分局冠华通信天翼专营店免费补卡。以上电话卡及数据卡都是在原告本人不知情,原告本人未到现场,也未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被转户并补卡了,被告此举不但违反我国电信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且还严重非法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
泄密依据如下:
在现今的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泄露的直接后果严重性不堪设想,可能是遭遇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广告邮件等等麻烦事;当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之徒使用,比如转卖、篡改,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绑架、诈骗、敲诈等刑事犯罪。个人信息隐私被非法泄露将给原告造成多大的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是无法估计衡量得到的,极有可能给其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而隐私权体现了秩序的价值,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故而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今天,作为原告本人的此次诉讼,无疑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唤醒权利意识,唤醒尊重权利意识,其诉讼效益远远大于保护原告个人的权益,更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体如下:
第一, 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许可、擅自非法从被告电信业务系统里获取原告的身份证号与家庭号码、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非法转户过户、补卡给柯为严重泄露原告个人隐私,柯非法侵占原告多个电信手机号为对原告隐私权的具体加害。
第二,原告在从事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项时,这些信息是其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应当认定为隐私。被告的查询、转户行为未取得原告本人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并且违反了电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在获知上述信息后虽没有进行宣扬、披露,但被告未经原告本人授权而查询并转户原告个人号码与号码付费信用信息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第三,被告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本案中,无论被告对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还是放任发生,无论是疏忽还是懈怠或过失或违规等,均属于主观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四, 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因为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状态,即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换言之,只要被告实施了隐私侵权行为,即具备侵害隐私的损害事实(类似于刑法理论中“行为犯”的界定)。
第五, 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本案已经具有了被告非法转户、补卡的无可争议事实并有相关协议凭证与电信业务系统受理记录为证,被告为直接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原告的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身份证原件确实未到现场,未经过身份证识别系统来验证,竟然还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假如是过失,那么过失之后受理的业务都得经过相关稽核部门工作人员的审查核对,核对内容为,双方是否有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是否有签字的底单协议?稽核人员为何没有稽核出来呢?正常情况下应该在一个星期之内发现出错误,竟然是在经过半个来月时间而是由我本人投诉后才发现并解释为过失的,这合理吗?若稽核有核查到缺少相关证件,应该主动纠正错误并告知双方重新核对提交相关证件手续来完成过户手续,而稽核人员并未发现也并未通知双方用户,这稽核相当于是摆设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