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泉州交易平台 (https://bbs.eoof.net:443/index.asp) -- 泉州网上法律咨询室 (https://bbs.eoof.net:443/list.asp?boardid=16) ---- [分享]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https://bbs.eoof.net:443/dispbbs.asp?boardid=16&id=817455) |
-- 作者:泉州吴律师 -- 发布时间:2014/1/23 17:02:00 -- [分享]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