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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拆迁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https://bbs.eoof.net:443/dispbbs.asp?boardid=4&id=121945)

--  作者:still999
--  发布时间:2007/10/7 17:34:00
--  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拆迁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接受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法花美社区20户居民的委托,代理调查和处理泉州市丰泽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拆迁是否合法等问题。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拆除部分居民房屋及采取堵路、拆除公共厕所等手段强迫居民搬迁皆属违法之举;拆迁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设立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撤销;泉州市政府以“村改居”的形式把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和纠正。具体理由和法律意见如下:

一、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属违法拆迁。

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涉及71户居民、 160亩土地。2007624日,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向71户被拆迁人逐户下发了《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关于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协议拆迁的通知》,明确告知拆迁人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为泉州市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截止至20077月底,丰泽区政府、华大街道采取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迫使50户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全部被政府拿走,50户居民没有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强行拆除了社区内的公共厕所,用巨石堵死了群众通行的道路(该路也是森林防火、汛期防汛的唯一通道)。

我所接受委托后,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到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专门调查。经查证,城乡规划局的用地红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申请日期是2007717日),国土资源局对用地还没有通过预审,房地产管理局明确告知该项目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也就是说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是不允许实施拆迁的。而按照“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丰泽区政府有关领导的说法,对已拆迁的户,他们实施的是协议拆迁。但从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指挥部及区政府完全是采用利诱、胁迫的手段签的协议,一旦签了协议,被拆迁户面临的就是房屋被强行拆除,被拆迁户单方签字的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区政府强行收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不存在协议拆迁的情况,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所谓“协议拆迁”是法律不允许的。

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而在法花美“城中村”改造拆迁事件中,丰泽区政府、华大街道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明确了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开始了拆迁,并且采取了拆除公共厕所、堵塞道路的方法逼迫居民搬迁显然是违法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予以处罚。《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丰泽区政府、华大街道实施拆迁房屋、公共厕所及堵塞道路的行为属违法之举,应予制止和纠正。

二、拆迁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设立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经查证,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831日,系由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为名义股东、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由丰泽区政府无偿提供2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企业。

该公司的设立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其一,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均系事业单位法人,由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股东设立公司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的规定;其二,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二股东的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分别仅为:73万元(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万元(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从二股东事业单位登记的开办资金来看,由二股东出资5000万元成立公司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由其成立的公司完全是一空壳公司;其三,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无偿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一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及有关禁止党政机关投资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应予制止和纠正;其四,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有效期是“自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在2005年8月31日设立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时该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显然该公司的成立是虚假的,违法的。

三、泉州市政府以“村改居”的形式把法花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违反法律规定。

经查证,泉州市政府于2004831日作出了泉政[2004]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丰泽区辖区内村改社区居委会后有关土地权属事项的公告》,明确“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均确认为国家所有”,该公告一方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农用地转用并征用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条“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规定,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市政府显然曲解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第一条的规定,“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即便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少量集体土地也要依法征收,而不能简单的一纸公告就把集体土地确认国家所有,何况法花美村至今仍存有大量的农用地和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是不符合“剩余少量”这一法定条件的。因此泉州市政府以“村改居”的形式把法花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和纠正。

四、只有迎2008全国农运会搞建设与维护群众利益并举,才能创建和谐社会。

2007834日,我所律师在调查、了解事实后,就违法拆迁、堵路、拆除公厕等问题找到“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有关区政府领导进行协调,有关领导给我们的解释是:“法花美‘城中村’改造是2008年在泉州市召开全国农运会的需要;指挥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是为考虑到照顾群众利益;造成堵路与指挥部没有关系,是由于拆迁公司的原因造成;拆除公厕是因为公厕属应拆迁的公共设施;没有把签订的协议发给群众是因考虑群众利益,需要层层把关等等”。这些理由既滑稽而又谎谬。

对于为迎2008年全国农运会搞建设群众可以理解,但不管干什么都应合法合理。如果拆迁真正为群众利益考虑,就应该办理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把签订的拆迁协议发给群众。如果政府真正为民办实事,就不应该采取拆除公厕的手段逼迫群众签拆迁协议,更不应该把群众通行的道路堵塞,堵路不仅仅是影响群众通行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被堵塞的道路是森林防火、汛期防汛的唯一通道,一旦险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对此拆迁事件予以关注,对上述违法问题予以查处和纠正。在迎2008年全国农运会搞拆迁的同时,应做到合理合法,让利于民,切实保障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免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唯有此才能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维护一方稳定。

 

                            

 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00七年八月六日


--  作者:中山中路184
--  发布时间:2007/10/14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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