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电信强制开通来电显示,2014年4月30日上午9点,丰泽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报道科室215!
泉州市-丰泽法院24号已立案并缴费-(2014)丰民初字第1749号
新消法3月15日已实施,
主打:《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南段电信大楼,悦华酒店旁边。。
负责人:林威,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元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卡号:133????)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0元保底)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13050992464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按理说该资费卡应该能为消费者“省钱”,但办理之后,用户却发现被泉州电信忽悠了。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在办理之后根据业务登记单背面的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第四条4.1规定:“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电信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同时,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元及利息。
原告于2013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4/29 20:41:4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