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大众交易区! → [提醒]5月1日后,切勿酒驾,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后果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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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提醒]5月1日后,切勿酒驾,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后果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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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5月1日后,切勿酒驾,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后果难以承受!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1/5/3 10:09:00 [只看该作者]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车和飚车情节恶劣者的处罚将由行政拘留变成拘役。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
的刑罚。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一旦被法院判处拘役,则醉驾者将成为罪犯。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尤其要注意,一旦醉驾,稍有不慎就会失去职务和工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规定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予以辞退。

 

以下是新法对于酒驾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酒后请勿驾车,否则后果无法承受!

  另注:驾驶摩托车的更需注意,酒驾适用上述处罚,新法实施后泉州第一例酒驾受罚者即为驾驶摩托车者.

 

饮酒驾车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大约1~2杯啤酒即可构成饮酒。

醉酒驾车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大约2瓶啤酒即可构成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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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1/5/3 10:1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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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1/5/3 11:08:00 [只看该作者]

这种法律只对P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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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1/5/3 12:37: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kger在2011-5-3 11:08: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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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1/5/3 12:55:00 [只看该作者]

不要买车了,以后就骑自行车,省的麻烦,怕抓,怕赌车,怕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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