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2013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1.快播公司、百度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陆续接到优酷、腾讯、乐视、搜狐公司等权利人对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的投诉。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正式立案。调查表明,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作品是2013年互联网视频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此两案的查处,表明了版权部门打击网络视频侵权盗版、净化网络版权传播环境的坚定决心,在互联网视频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2.江苏扬州“动漫屋”网站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10月,江苏省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根据香港动漫联合会的投诉线索,对“动漫屋”网站(www.dm5.com)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漫画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网站由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创办经营,网站存放数据库的服务器托管于江苏省扬州市,存储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漫画作品。11月6日,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香港权利人投诉动漫作品被侵权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处受到了香港海关和权利人的肯定,也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好的经验。
3.浙江杭州“爆米花”网站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9月,浙江省版权局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投诉线索,对“爆米花”网站(www.baomihua.com)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爆米花”网站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创办,其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上传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其会员在线观看和下载,其中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投诉的《岁月无声》等52部影视作品及《谢谢你给的温柔》等10部音乐视频作品。10月14日,浙江省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浙江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删除侵权影视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通过互联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行政处罚力度大,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4.湖南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投诉线索,对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音乐音像作品从事KTV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曲库存有音乐音像作品6.5万余首,其中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音乐音像作品近5000首,占该单位曲库总数的7.69%。2012-2013年间,该单位利用未取得许可使用权的5000余首音乐音像作品非法经营额达71571元。12月4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作出责令删除侵权作品、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是KTV经营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其音乐视频作品用于经营获利的典型案件。此案的查处,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依法维权行动。
5.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2013年8月6日,山东省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计算机43台。经查,该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9月11日,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为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且涉及软件种类较多,具有较好的典型意义。
6.安徽滕某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2年7月11日,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滕某某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滁州市版权和公安部门及天长市版权和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滕某某等人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间非法经营《热血传奇》游戏,开设游戏私服牟利,其中滕某某、陈某累计非法经营收入294万余元。2013年12月26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其他五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1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此案为架设网游私服牟利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高、判决有力,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7.上海朱某某等销售盗版教材案
2012年,上海市版权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团伙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1年起,朱某某、游某某、喻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建了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教材的联盟。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销售盗版教材2万余册,涉案总值逾人民币2亿元,违法所得共计135万元。2013年2月1日、6月24日、8月12日及9月25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他17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为犯罪团伙销售盗版教材牟利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达20多人,影响力较大,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