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大众交易区! → 垄断企业“泉州电信6分卡霸王”条款,上诉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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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垄断企业“泉州电信6分卡霸王”条款,上诉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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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t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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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泉州电信6分卡霸王”条款,上诉状公开!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4/11/25 17:29:00 [只看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
负责人:林 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丰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玩弄文字游戏,全面为两被上诉人开脱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泉州电信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2013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泉州电信公司广告忽悠下购买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卡号:13338????????),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0元保底)套餐。泉州电信公司当时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但在上诉人办理入网手续时,电信公司却强制捆绑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上诉人为此每月至少得多支付6元钱,这明显与被上诉人宣传“0月租0保底”不符。被上诉人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但一审合议庭却违背常识逻辑,认定强行捆绑开通来电显示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说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这无疑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上诉人并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被上诉人却借销售手机卡之机,强行捆绑开通来电显示功能,并收取服务费用。上诉人接受了其提供的电信服务,是普通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霸王”条款的无奈之举,怎么能认定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呢?无论是商业欺诈,还是“霸王”条款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又怎么能说该电信服务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呢?
《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据此,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是否开通来电显示等业务的权利。被上诉人限定上诉人的手机卡必须开通使用其来电显示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这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但一审合议庭却以上诉人“经本院询问后也没有主张解除关于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认定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自主选择权,这实际上就是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歪曲客观事实,曲解法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其次、被上诉人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经上诉人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中国电信公司在省通信管理局处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中电信闽资费〔2012〕-25号、中电信闽资费〔20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也要求:“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据此,电信资费套餐须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才可以宣传销售
在2014年5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执行之前,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公司不具有自主定价权,无权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因此,2012年7月至2013年年底被上诉人泉州电信公司在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上诉人于2013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了泉州电信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12月,泉州市物价局做出了泉物价[2013]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书,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虽然是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却充分证明了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上诉人虽与泉州电信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但被上诉人销售的违法违规套餐,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一审合议庭却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上诉人想问的是一审合议庭究竟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二、一审判决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片面引用法律,曲解法律,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一是上诉人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被上诉人却强行捆绑开通来电显示功能,并收取服务费用,该行为属于“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是被上诉人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开展宣传并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交费标准”;三是被上诉人宣传“0月租0保底”,误导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后,却强行捆绑开通来电显示功能,收取每月6元的费用,属于或“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也引用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但是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通过片面引用法律、曲解法律,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见不得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我们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为了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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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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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4/11/26 21:46:00 [只看该作者]

电信确实是会胡乱捆绑套餐,还有乱搞收费模式。。。之前被电信忽悠,害我损失了六七百的话费,最后打电话投诉,网上在线投诉,才补还我280左右的话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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