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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主要过渡政策
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价内征收而增值税是价外征收的,按营业税口径返算,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简易计税可差额扣除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延续营业税差额扣除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异地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服务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稳定试点前后各地区的财政利益,同时不违背固定业务在机构地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工程总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在实践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承包人),往往以其他有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人)名义承包建筑工程,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外,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其他事务,很多情况下发包人工程款甚至直接支付给实际承包人,业内称为“资质共享”。这种运作模式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的主要运作模式。营改增后,这一模式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根据试点政策,名义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由名义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但是,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工程建筑,无法对材料采购等事项进行有效管控,接受虚开发票等纳税风险陡然增加。目前,已陆续出现一些名义承包人不愿开票导致实际承包人无法结算工程款的现象。二是如果实际承包人注册成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成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与名义承包人签订转包合同,便可以建立增值税链条关系,但同时又会遇到“建筑法禁止整体转包”这一新的难题。
跨县建筑服务发票使用规定操作不便。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主要采取内部承包方式,即建筑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项目经理,分散在各地的项目部并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建筑企业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营业税下,一般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由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变化较大,建筑企业难以适应,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建筑行业农民就业比例高,一旦发生未及时开票导致无法结算工程款,或者建筑企业以此为借口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而建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虽然处在矛盾焦点之中,却无力解决问题。
对增值税税负特点的认识存在误区。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做好宣传解释,容易引发一些本可避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