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9581050此号于2013年3月3号被联通强制销户,本人通过各种法律正规途径向联通讨回公道合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用户付款后,就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约为用户提供长期的、不间断的服务,而用户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即可。用户只要没有欠费或欠费没有达到一定期限,电信运营商就无权停机,更别说销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