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到恶意拒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外,符合一定条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责任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zf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情形包括: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例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支付假象。
数额问题: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zf部门责令情形包括: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以下是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1月6日,武平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任某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我省的首例刑事判决。
任某成是四川人。2010年11月初,在龙岩武平,他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的泥水作业项目。之后,他雇佣了54名工人进行施工。工人们辛苦了半年,正想着领薪水时,任某成从项目单位支取了164462元工程进度款,却一直拒绝支付。去年5月11日晚,任某成拿着这笔钱连夜出逃。这笔钱中有5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58138元。
在了解完情况后,武平县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任某成,并发文催告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但他都不予回应。无奈之下,劳动局工作人员在稳定工人情绪的同时,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他列为网上追逃的逃犯。去年6月11日,任某成被上海警方抓获归案,并移交给龙岩警方。在任某成归案后,武平县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多次做其家属的工作,希望能还清欠款,减轻任某成的罪责。很快,任某成的妻子凑钱还清欠款。
武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成拖欠工人工资且恶意逃匿,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虽然任某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恶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数众多,且在案发前卷款潜逃,造成恶劣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武平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任某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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