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泉州生活 → [转帖]成都50名网民欲起诉腾讯 请求判令QQ与360"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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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成都50名网民欲起诉腾讯 请求判令QQ与360"和谐相处"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sv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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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 积分:178 注册:2010/11/3 10:09:00
[转帖]成都50名网民欲起诉腾讯 请求判令QQ与360"和谐相处"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0/11/13 16:30:00 [只看该作者]




昨日中午,家住成都西三环的杨小姐打开QQ邮箱时,呈现眼前的却只有一份“关于腾讯公司软件服务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声明”,不愿卸载360软件的她当天无法使用QQ邮箱。自腾讯宣布“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以来,像杨小姐这样感觉受到影响的人不少。昨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目前他已征集到约50位成都网民将起诉腾讯,请求判令腾讯“与360等和谐相处”。最近他们将组团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
  律师不满
  腾讯侵犯我“使用360权”
  “腾讯为了自身利益而置我们广大网友的权益于不顾,迫使我们卸载其竞争对手的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这种行为违法且不道德。”昨日,陈逢逢表示。
  他说,除了是律师,自己还是一位资深网民,“QQ龄”达十余年。本月3日自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以来,他感觉受到了这场没有硝烟战争的干扰。“3日那天它发布公告后,我一打开QQ,它就很快弹出东西说不能使用,完全扰乱了我的工作。”更令他反感的是,近几天来,腾讯不停弹出消息,表示与360软件不兼容,“逼我做出选择。”
  5日,觉得“腾讯做得太过分了”的陈逢逢,花了半个多小时,“噼噼啪啪”在电脑上敲出一份诉状,决定要起诉腾讯。他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成都分公司列为被告,以“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被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为理由,提出3条诉讼请示: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被告兼容360,与360等和谐相处;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网友组团
  有人索赔“一元精神损失费”
  5日16时36分,陈逢逢将起诉状贴到某四川论坛,表示征集“起诉腾讯或提供相关证据的网友”。截至昨日中午,不到24个小时的时间内,陈逢逢的“征集令”回帖数已达12页118帖。“目前已经征集到约50位打算起诉或提供证据的成都网友,他们由律师、消费维权监督员、普通职员、学生等组成。本周,我们将组团到腾讯成都分公司所属的高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高新法院不受理,我们将向深圳法院递交起诉状。”陈逢逢说。“我已经明确表态,要参与起诉腾讯公司,并要求得到赔偿。”昨日,省保护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监督员廖冰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说,自己使用QQ已经有七八年了,这次腾讯与360因自身利益产生纷争,却将用户“绑架”在自己的利益之船上,就好像“你吃我汉堡,就不许吃香肠”,“哪有这样的道理。”
  在陈逢逢目前征集的欲起诉腾讯的网友中,还有部分人提出退还每月10元的会员费、退还蓝钻费、或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等索赔要求。
  律界论坛
  可以告腾讯吗?能不能告赢?
  昨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腾讯用户如因使用360软件,出现QQ掉线、不能打开QQ邮箱、不能享受付费服务等权益受到影响的情况,均有权要求腾讯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因为腾讯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了损失,用户还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免费QQ用户是否也拥有这些权利?廖华表示,付费用户和免费用户在概念上无本质区别,“因为免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免费。QQ免费用户在使用腾讯服务的同时,也消费了腾讯插入的广告,且长时间如此,也是一种消费行为。”他说,如果是QQ免费用户,可以以自由选择权被剥夺为由来起诉。
  昨日,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也表示,无论是付费用户还是免费用户,其实都跟腾讯存在事实服务关系,现在腾讯公司单方面停止对安装360软件的QQ用户的运营,涉嫌违反《合同法》。此外,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同时,廖华等法律界人士认为,QQ用户们想要起诉,首先要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而QQ是非实名注册,光这一点,就让诉讼显得难度很大。
  七嘴八舌
  给腾讯高管做一次普法教育
  “啊274235627”:算我一个,我QQ27423****,是会员。它一个月收我10元,说不要我上就不要我上。我要求它退钱。
  “网友的呼声”:强力要求腾讯公司赔偿每个腾讯QQ用户的经济损失1元和精神损失1元共计2元。
  “炬炬”:12年腾讯用户,支持起诉腾讯,维护用户的基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顺便对腾讯高管做一次普法教育!
  “hhylmp”:要求赔偿我一个月会员费的三十分之一,精神损失费1万元,外加折腾软件浪费的半个小时的工钱。天府早报记者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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