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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请注意,行政处罚已经有直接的条例了。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处以2万元至50万元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