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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现在对于拆迁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解决措施,以下是该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1.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彻底分开,即水利、交通等公共利益征收和商业开发不再混为一起。
2.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zf,不再包括开发商。
3.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多数人不同意的应该举行听证。
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5.明确征收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针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7.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各协议有不同意见的,zf有权决定。
9.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0.野蛮拆迁(包括暴力、断水断电等)可被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部法规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但是在进入程序后,在更大一个面上能给予某些案件更多的解决方式。
该案我有听闻,只能说有些律师不敢接手,不代表所有律师不敢接手,只是看恰逢其时其人吧,
并且对于同一件事情,有许多的解决方案,很多情况下引导取的得结果胜于硬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