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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行为人于2010年11月30日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我队扣留机动车,其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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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1年2月26日
机动车被扣留且没有特殊原因的,请注意扣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