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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请依旧在使用第一代身份证的居民及时更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