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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商家推出的各类储值卡,如洗车卡、理发卡等,对于储值金额商家通常都不会出具详细消费单据,
在对余额发生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作为商家,具有完整的电脑录入系统以及要求消费者对历次消费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的权利,相比较于仅持有一张储值卡的消费者,商家应当更具有举证能力,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商家不能就消费者已消费部分的详细情况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时,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出现类似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以此位据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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