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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1、适用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毕业五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条件:
A.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常住户口3年以上;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B.新就业职工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石狮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C.外来工申请须具备的条件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尚在履行合同的;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zf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者,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三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为准)的家庭。
D.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条件为:毕业后持有石狮市区城镇户籍;具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石狮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限制: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应退租。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拒不退出者,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五年内不得享受石狮住房保障政策。
4、价格:石狮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水平的70%以内。非zf投资项目的租金标准可参照zf公布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下。
具体事项可到当地街道办(镇zf)或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