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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丢了,在这边发泄一下!

16楼
always772 发表于:2008/3/8 8:36:00

有听说过一个公安局局长女儿车被偷,后来自己另外买了一辆全新的特地放在那个位置,蹲点蹲了几天,果然那贼又来,只可惜一不留神车又被偷,人还是让他给跑了

17楼
龙脉 发表于:2008/3/8 9:41:00

这年头真是行行出状元,连小偷也越来越专业了!改天打台湾时,派小偷当先遣队,先把军车偷光。

18楼
小马哥 发表于:2008/3/8 10:10:00
19楼
CD-Pro小呗 发表于:2008/3/8 10:22:00

没办法。。贼嘛

20楼
hax500 发表于:2008/3/8 10:55:00

我就亲眼看到小偷在偷摩托车,是在湖心街那个什么酒店的刚好在那个公交车站边停了两只摩托车那公交站上也有5个人在等公交车

来了一个小偷在众人眼皮下用了不到10秒把那太子的锁在后轮下的锁打开,最后在开电门锁的时候可能不小心把报警器给搞叫起来,

那小偷看到酒店的保安慢吞吞的走过来才不干心的用脚猛的踢了一下摩托车然后大摇大摆的走了.

站在等公交车的人一直看着那小偷从偷车到走开没叫一下,当然也包括站在不远的我

21楼
沉默的猪 发表于:2008/3/8 11:39:00

可怜的孩子

同情你的心情 

在泉州生活的确太没安全感了

有次睡觉窗户忘记关了  结果衣服与包包被钩出去了  米全没了囧

22楼
芊墨 发表于:2008/3/8 11:44:00
是呀,所以现在偶都是走路了!
23楼
寒风冷月 发表于:2008/3/8 11:49:00

遇到偷车贼还不能追,最好是让他跑慢点不要摔倒,要不,你还得赔小偷的钱。

前几年泉州有个人发现有人偷她的车,就追偷她车的小偷!!!那小偷看到有人追就跑,结果被车撞了,没有想到的是小偷还去告追他的那女士,还有撞他的车主,开始一审还叛追他的女士赔1万左右,车主要赔他几万我忘记了,法官是这样说的,他被车撞了是因为你追他,你没有追他就不会害他被车撞,所以,你得赔人家的钱。我日,什么天理呀。。。。。。

不过后来这事各个方面反应很大,听说,后来那追他的女士不能赔钱,那撞他的人赔了几万块。。。。。。。现在百度去搜索一下可能还有这些资料。

24楼
寒风冷月 发表于:2008/3/8 11:51:00
据报载,泉州一“偷车贼”在偷窃自行车时,被失主发现,贼仓皇逃窜,不料在穿越马路时横遭车祸,身受重伤。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失主杨女士的“自助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600余元。
    “预见”一词应是法理名词了,笔者对此研究不够深刻。但就常理而言,小偷在偷车时应当能够率先“预见”偷车被人发现后的结果吧。倘被发现,按正常程序,轻者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中途有插曲,激起民愤,当场打死者亦有前车之鉴,至于受伤者,更是比比皆是。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而且似乎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小偷的人身安全问题,属于人权保护的范畴,而且很时髦,似乎小偷的人权比普通公民的更优越。
    中国自古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说,至于老鼠为何落下了如此恶名,皆因沾了一个“偷”字。在公众的意识中,打老鼠,抓贼,都应是人人可为之事,至于能否真打,还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大致只要小偷放弃顽抗或逃跑的,就不能打了,谁动手谁负责,至于可否追小偷的问题,似乎并无不妥之处。
    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抓小偷”确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追”。追的时候要保证“小偷”的人身安全,要“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要承担追赶所导致的责任。白纸黑字,那是国法。
    万事脱不开一个“理”字,即便是庄严的法律,也不过是一些合理的东西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求大家遵行罢了。然而“预见”作为一个法理名词似乎并没有准确全面的法律规定,如此,它就应该从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理论范畴出发进行商榷。笔者个人提三点看法:
    其一,小偷不值得同情,责任应该自负。“偷车贼”又不是傻瓜,能不知道横穿马路的后果吗?狗急跳墙罢了,还要失主在后面吆喝:“别从马路上跑,有危险!”即便能安全穿过马路吧,那失主追赶穿越马路时若遭车祸,谁来预见赔偿?小偷是应当能够预见偷车的后果的,大致有四:一是偷车成功,小偷发财,失主倒霉,问题不大,皆大欢喜;二是小偷被依法处理;三是小偷被群众抓住打死或打伤;四是小偷仓皇逃窜时不幸受伤或死亡。这些后果,除了第三种要看现场群众的情绪外,其余完全受小偷意识所左右,但结果可能不一定如他所愿。面对这个人人切齿痛恨、人人得而诛之的群体,法律竟会大声疾呼:“别追,追他可能会导致他受伤,要承担责任的!”真是没有道理。
    其二,失主没有责任,不应赔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失主追贼属于“自助”行为,令人无法接受。我们一直由衷希望的一个大好形势是,突然一声吆喝:“有小偷!”然后就会有成百上千的人冲出来,围追堵截,一直将小偷绳之以法,由此,正义得到伸张,大家扬眉吐气。而杨女士在车辆被偷以后,一定也这样喊过,但每每这个时刻,群众的冷漠往往令人特别寒心。应该说,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而并非杨女士个人的自助行为。小偷侵害的是一些不特定的个体,今天是杨女士,明天可能就是张女士、李女士……如果每个社会成员没有责任,仅靠个人自助,社会还成一个什么样子?面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也无法再向大家苛求什么责任了、义务了,它似乎在洋洋得意地宣告:“谁也别追小偷,多管闲事,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其三,货车车主应受到表彰。在此,我不能不为那位承担35%赔偿责任的货车车主鸣不平。即便该车撞小偷纯属意外,那也撞得很对,大快人心。当然,最好是故意撞上,明知其为小偷而驱车撞上,使小偷丧失逃跑能力,束手就擒,那绝对是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表彰。可惜的是,这位车主老兄是无意中撞上的,所以呢,和见义勇为不沾边,无意中做了好事,撞伤并抓住了小偷,可法律似乎并不保护他抓贼的权利,所以他就应该赔偿。难道这就是法律逻辑?!
    这个事件的后果是什么?作为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小偷被抓住了和小偷被撞伤了,这两件事情的社会意义孰轻孰重,似乎大家心中都有杆秤。如果是前者,那么在抓小偷这一壮举中立功的人们应该受到奖励,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当然那个失主有“自助”之嫌,不奖也就算了,但车主那一撞是关键环节,即使不奖见义勇为,也得给个维护治安特殊贡献奖之类的,以保护起积极性,鼓舞人心。但判决中却是让他赔偿2万多块钱给小偷,令人黯然。
    如果我们在这样教育人民:“千万别抓小偷,否则出了问题你负责。”那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无法估量的,即便是执行职务的警察,遇上小偷时也得好好酌量一番,免得招来无谓的麻烦。
    
25楼
窈窕淑男 发表于:2008/3/8 17:47:00
一个星期我的爱车没了3部/2个自行车和一部电动车/
26楼
窈窕淑男 发表于:2008/3/8 17:47:00
当然不都是我 骑没的/
27楼
linshengkai 发表于:2008/3/8 20:11:00
要是能抓到~~~非揍死~~
28楼
舞动青春 发表于:2008/3/8 20:12:00

看来丢车的好多啊 !!现在泉州的治安真的好差。。。去年就被入室盗窃偷了手机2部,现金6千多。。。哎

29楼
hijklmn7788 发表于:2008/3/8 21:28:00

电动车刚换的电池就被偷了(大中午,停在人来人往的楼下);摩托刚加了油,到晋江被缴了;

30楼
win98 发表于:2008/3/8 23:27:00
看来丢车的人还很多,前几天我的工人也丢了一辆电动车,在晋江交警是不抓电动车的,看来小偷偷电动车比摩托车好卖,而且现在电动车也比原来贵了,今天想去买一辆新的,比原来贵了三百多块,都下不了手,越想越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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