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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争执中推人致死 是故意伤害还是?

1楼
qz778899 发表于:2009/4/22 9:16:00
(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康志强)员工抓扯保安要单挑,保安挣脱并把对方推倒,结果对方后脑勺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保安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起案件,从刑拘到逮捕、公诉,再到一审宣判,都引发了多方争议。

  4月21日

  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发】

这一推 人死了

  今年30岁的漳浦人许某,是石狮市蚶江镇一家化工厂的保安;王某是同厂的一名普通员工。

  去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王某到厂办公室想结算工资,办公室管理人员告诉他,要等公司调查清楚他有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详细情况后,才能决定要不要给他发工资。王某很生气,和管理人员吵起来,随后还要抢走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闻讯赶来的保安许某制止了他。

  几分钟后,许某回到保安室,王某则跟到保安室门口,两人吵起来,很快又打起来。据许某回忆,当时,王某动手抓扯他,要把他拽到厂外单挑,他挣脱后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便向后一仰,摔倒在地。

  许某说,他自己觉得没用多大力气去推王某,当时地上堆放着许多建筑木板,他怀疑王某可能是在后仰时,脚后跟钩到地上的木板才摔倒的。目击者证实,事发现场附近确实有木板,但没看到王某摔倒的瞬间。

  王某被推倒后,后脑勺着地,撞出一个很大的包,起先没在意,回家后却又呕吐又出大汗,当晚10时许,家人才将其送往镇上的诊所,之后又转到华侨医院、解放军180医院救治。去年7月29日凌晨,王某经8天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王某是头部撞击地面等物体而导致的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事后,该厂出面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

【争议】

涉嫌故意伤害被拘

以过失致死提公诉

  案发第二天,王某仍在抢救时,石狮市公安局便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了许某。不过,去年8月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许某,并以这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许某在履行保安职责的过程中,制止了王某的过激行为,引起对方不满,王某事后来到保安室找许某,在打架过程中还抓扯许某往厂外拽,并提出单挑,许某是由于对方的挑衅行为,才大力挣脱并推了对方胸部一下,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

  因此,由于王某的挑衅行为引起的推搡以及后脑着地受伤而死的结果,应视为许某疏忽大意、未预见自己的推搡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伤害引起的,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

以故意伤害罪

判了十年徒刑

  不过,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吵架后发生打架,因王某的抓扯,让许某感到生气,便置对方身体健康于不顾,用力推对方胸部。许某明知自己用力推的行为,可能推倒对方并给对方造成伤亡的后果,仍然继续采取推搡的行为,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昨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他人死亡的,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因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相对较低,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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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778899 发表于:2009/4/22 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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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778899 发表于:2009/4/22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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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778899 发表于:2009/4/22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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