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angxinbak你好,首先对你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表示支持,有些问题想向你请教一下。你在本案中起诉的是侵权之诉,你被侵害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中的哪些或哪项民事权益?涉案的手机号码的权利属性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其他的法律的规定”有《民事通则》第117条“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的规定,还有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众所周知,“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由此可见,在电信服务纠纷案件中,我国法律是准许公民选择侵权诉讼的。要求追究移动通信运营商侵权责任的
通信自由权成为具有可诉性的民事权利,对于把宪法中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落实到实处,使得对该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从而推动宪法司法化的进程有重要意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6/23 11:49:15编辑过]
号的使用权归我所有,联通销户行为非法剥夺了我的使用权而且严重侵犯了本人的通信自由权,非法剥夺我的通信自由权,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