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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提醒]具有【营业执照】的商家尽量在网络销售网页上登载执照信息

1楼
泉州吴律师 发表于:2010/12/8 18:16:00

今天一个平台的朋友咨询,他的一个网络销售网站被工商处以3千元的罚款

处罚原因为没有在网站上登载他的营业执照网上标识

关于这一点,虽然被处罚的概率很小,但确有明确法律规定。

据我观察,平台上的实体商家基本上都违规,

各位做网络销售的朋友尽量注意,如无特殊情况,

有营业执照的商家尽量在销售网页登载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营业执照图片即可。

(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程序比较复杂可暂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

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

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9 18:22:15编辑过]
2楼
789快捷旅馆 发表于:2010/12/13 18:48:00

原来还有这种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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