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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创新性裁定-网购纠纷可在买家收货地诉讼。

1楼
泉州吴律师 发表于:2012/11/1 11:03:00

    网购纠纷进行诉讼,最大的问题在于诉讼管辖地。根据目前大部分网站的协议,要维权必须远赴电商公司注册当地才能实现,诉讼成本及其高昂。近日,上海一中院在审理的一起网络购物纠纷出具的裁定书载明:收货地址在哪里,买家就可以在哪提起诉讼。

 

案情如下: 

    2011年9月6日,陈先生在走秀网上看到网站正在进行名牌手表一折起的活动广告,便连续下了几份订单,购买欧米茄等几款手表,并当即支付了货款。两天后,陈先生接到走秀网客服短信,被告知由于订购的货品没有现货还需海外采购,要到9月19日才能发货。然而此后陈先生迟迟没有等到自己订购的手表,却在9月28日再次收到来自走秀网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货,因此订单被取消,称陈先生先前支付的货款25089元已返还到陈先生走秀网的账户内。陈先生对网站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满,为此向自己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经营管理走秀网的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提出陈先生注册成为走秀网会员,应视为已经同意接受走秀网用户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走秀网络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区法院。陈先生为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走秀网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订走秀网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中双方约定陈先生的收货地址在上海市某区,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取得管辖权。遂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陈先生居住的区法院管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由于走秀网用户协议的管辖协议条款恰恰属于上述情形,因此被认定无效。

 

    近几年网购纠纷不断,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有较多的案例,但在泉州市,因网购纠纷提起诉讼的非常少,买家如有网购纠纷,可尝试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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