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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面对着很多意想不到的诱惑,希望大家在诱惑面前能保持冷静,想想法律,别因一时贪念铸成大错。
案由:ATM有人忘取卡 他转走卡内1.2万
28岁的(福建)南安人小梁在泉州市区开一家水暖器材店。今年1月17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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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还能继续操作,小梁按下“查询”按钮,卡里余额显示为12900元。想到年关将至,用钱的地方很多,自己手头紧张,小梁将12000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又取了800元现金,才将银行卡丢弃。
警方很快找到了小梁。一周后,小梁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丰泽警方刑拘,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存款如数还给了银行卡主人老杨。
昨天,小梁到检察院接受审查,但他至今疑惑不解:“卡是捡到的,是他自己丢的,我取了人家的钱是不对,但钱也还了,还不至于定罪吧?”
检察官解释:拒绝归还遗失物一般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这没错。但此案中,老杨的银行卡属于遗忘物(物主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通常能回忆起遗忘的具体所在)。“在《刑法》里,遗失物与遗忘物有着不同的内涵。”小梁冒用他人名义,取了他人存款已经构成犯罪。
争议:
当事人在ATM机取完钱,忘记拿回银行卡,有人趁机在取款机上取走钱。这类案件的定性,业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这是“秘密窃取”,属于盗窃罪;也有人认为是“冒用骗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观点一 信用卡诈骗
理由: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了银行信任
此案中,检方的观点与警方一致,均认为此案应是信用卡诈骗罪。
他们认为,定性的关键在于小梁取得财物的手段。小梁在取得存款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在取款前,小梁是取得银行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才实现的。小梁冒用他人名义,以至于银行不明真相,误以为小梁具有取款合法资格,才交付存款。
本案中,小梁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因素,更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而盗窃是在受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行为人单方完成的,不存在财物所有人及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
观点二 盗窃
理由:机器没有思想,不存在被骗问题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吴情树则认为此案应定为盗窃罪,“ATM机是个智能系统,本身没思想,不存在被骗问题。如果行为人到柜台上取钱,那就能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吴情树说,使用计算机侵犯他人财产权犯罪的出现,对传统诈骗罪提出了挑战性的问题。传统的诈骗,是以自然人因被欺诈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为条件的,受骗方应该是自然人。而取款机不能产生认识错误,只要符合取款程序,输入正确的密码,不论取款人是否为持卡人,ATM都会照常工作。
他认为,这类案件不能单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应结合法律条文中“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要件,即必须是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称之为“骗”。(海峡都市报)
只能说当事人自己不注意
换成是你?你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