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B靓号买卖在2009-3-10 19:31:00的发言:
本人与2006年及2007年因为驾驶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被交警现场开单,单上写的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3种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决定予100元罚款,记2分.
俩张落款的时间分别是2006年1月和2007年9月,由于当时没有注意,俩张都没有去银行缴纳罚款.事后事情也忘记,到了2008年车年检的时候却提示没有违章信息.后来本人报考小车驾驶证的时候,提示有违章信息,就是我说的上面那俩条,于是我就到交警咨询,连滞纳金在内要交纳总共5100多的罚款,我一下愣了?200为何变成5100?
为什么我违章没有处理,车年检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给予提醒?
我是否要交纳这笔钱?
或者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我的问题
我要报考小车驾驶证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