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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帖]zf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

1楼
wande 发表于:2009/12/4 16:33:00
zf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
肖雪慧
唐福珍自焚,不过是近年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悲剧之一。但主导暴力拆迁的一方,这次更无耻。无法院裁决书、执行令,一大群城管、治保半夜持械偷袭民宅,这些情节已屡见不鲜。但这次,当唐福珍喊话无果,对方仍然暴力进犯私宅;抱定与家园共存亡决心的唐福珍将自己全身浇上汽油,人命关天,来者继续进犯,最终酿出惨剧。事后,地方zf把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福珍家人多人被拘,濒危的她在医院遭严密看管程度,犹如对恐怖分子,而在她生命尚存续的16天中,“根本不允许亲友探望”。29日临终前,亲属强烈要求zf把羁押在看守所的唐福珍的其他亲属带来见唐最后一面,被拒绝,只有唐的丈夫胡昌明和儿子在zf官员和警察监视下得见她最后一面。
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亲属要求交还遗体,金牛区刘副区长说要请示领导,第二天凌晨1时许,才同意亲戚把她的尸体运往新都区东林殡仪馆安放。“当时,有包括警车在内的六七辆车和警察、治保人员、城管人员共40人左右护送,尸体安放后zf留下10多名治保人员监守。”
逼人致死后,地方zf坚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据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说,“家里有5个人被拘留,4个人被监视居住,还有3个人不知道在哪里,”他揣测那3个人很可能被打伤住院,不允许家属探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死,则作如是回应:“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唐福珍点火自伤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还是地方zf暴力进攻《物权法》乃至宪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对方执法。但拆迁方是执法吗?所执又是何法?对此,官方不置一词。事实上,这次拆迁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的拆迁一样,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经法院裁决,没有法院的裁定书、执行令。如果受zf或某官员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执法,岂不成了zf、官员口衔天宪,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时分率众持械进攻,说进攻,没有丝毫夸张: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手持盾牌、铁棍的大队拆迁队伍用铲车开道,锯开了唐家铁门,见人就打。
无论土地使用权上有什么样的争论,唐家楼房及楼房内一切,是唐家合法私产,受《物权法》保护;唐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宪法保护。地方zf率众凌晨持械进攻私宅,是对物权法和宪法的暴力攻击。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惊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长所说,使用了“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强大外力进攻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自卫地点是自家楼上平台,并没有冲出楼外出击,始终是及其被动的一方。
这一事件,拆迁方暴力进攻宪法和物权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酿成房毁人亡的后果,需要司法尽快介入调查,只是,这个调查,必须由不受当地zf控制的司法力量进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质,这样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两个深层原因。一是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zf拿大头,地方zf拿小头,却事权下放,地方zf财政压力大。忽视这一点,对地方zf是不公正的。分税制背景下,不断酿出事端的土地财政登台了。第二个深层原因是权力变异的最危险倾向:本应作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务的zf变异成利益主体。近年来,不断有人论证zf作为利益主体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讲政治学道理,仅一个事实就足以使此说的荒谬显现无遗:各级zf靠纳税人的税金供养,纳税人有理由花大钱养一个利益主体来跟公民争夺利益
如果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zf成为其中之一,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利益主体?zf掌握着包括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权力,如果作为利益主体参与跟公民个体或团体的利益博弈,必定权力通吃,没有任何公民个体或团体能与之争锋。再加上无约束、无底线,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法律进攻的暴力拆迁之类事件必屡屡发生,警察参与拆迁的奇观也会到处发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一家公司拆迁公司那样调动100多名武警配合强制拆迁——这家拆迁公司7高管全是zf官员——这些身兼拆迁公司高管的财政局、审计局……正副局长们自称是zf任命担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级zf,几个地方部门的局长恐怕没有调动武警的能量!
在zf成为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没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证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经商成功,后来响应家乡招商引资的号召回乡投资办厂。这样的人尚且难逃厄运,遑论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惊骇。痛定思痛,需要回到问题的根本,推动zf职能归位和对权力的制约。但最迫切的是,推动废除或修改《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条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权法相抵触,跟宪法精神相悖,地方zf却可以拿它当令箭,实施暴力拆迁。
只有向这个方向着力并取得进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牺牲。
2楼
kisandy 发表于:2009/12/4 17:02:00

我真不敢说话。。只是看一看就好了。。

现在太乱了。

 

3楼
qzsh 发表于:2009/12/4 18:37:00
4楼
七创八创 发表于:2009/12/4 19:24:00
城监真采母啊
5楼
胖胖黄888 发表于:2009/12/4 20:21:00
6楼
lai995 发表于:2009/12/5 2:44:00

中X ZF在网络上有一款系统叫做灵盾,楼主你可能已经被监控

7楼
wande 发表于:2009/12/7 21:23:00

去年咱们泉州也有一例,不知最后怎么解决?一个下位法都可以把上位法甚至宪法冲撞得体无完肤,这足以说明我们地方ZF把那条例运用得如此的娴熟。“需要你时我可以把你捧为座上宾,不需要你时,我可以把你置于死地”唐案总结之一条-----转载网友评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7 21:23:24编辑过]
8楼
jingda123 发表于:2009/12/7 22:40:00
以下是引用wande在2009-12-4 16:33:00的发言:
zf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
肖雪慧
唐福珍自焚,不过是近年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悲剧之一。但主导暴力拆迁的一方,这次更无耻。无法院裁决书、执行令,一大群城管、治保半夜持械偷袭民宅,这些情节已屡见不鲜。但这次,当唐福珍喊话无果,对方仍然暴力进犯私宅;抱定与家园共存亡决心的唐福珍将自己全身浇上汽油,人命关天,来者继续进犯,最终酿出惨剧。事后,地方zf把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福珍家人多人被拘,濒危的她在医院遭严密看管程度,犹如对恐怖分子,而在她生命尚存续的16天中,“根本不允许亲友探望”。29日临终前,亲属强烈要求zf把羁押在看守所的唐福珍的其他亲属带来见唐最后一面,被拒绝,只有唐的丈夫胡昌明和儿子在zf官员和警察监视下得见她最后一面。
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亲属要求交还遗体,金牛区刘副区长说要请示领导,第二天凌晨1时许,才同意亲戚把她的尸体运往新都区东林殡仪馆安放。“当时,有包括警车在内的六七辆车和警察、治保人员、城管人员共40人左右护送,尸体安放后zf留下10多名治保人员监守。”
逼人致死后,地方zf坚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据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说,“家里有5个人被拘留,4个人被监视居住,还有3个人不知道在哪里,”他揣测那3个人很可能被打伤住院,不允许家属探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死,则作如是回应:“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唐福珍点火自伤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还是地方zf暴力进攻《物权法》乃至宪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对方执法。但拆迁方是执法吗?所执又是何法?对此,官方不置一词。事实上,这次拆迁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的拆迁一样,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经法院裁决,没有法院的裁定书、执行令。如果受zf或某官员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执法,岂不成了zf、官员口衔天宪,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时分率众持械进攻,说进攻,没有丝毫夸张: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手持盾牌、铁棍的大队拆迁队伍用铲车开道,锯开了唐家铁门,见人就打。
无论土地使用权上有什么样的争论,唐家楼房及楼房内一切,是唐家合法私产,受《物权法》保护;唐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宪法保护。地方zf率众凌晨持械进攻私宅,是对物权法和宪法的暴力攻击。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惊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长所说,使用了“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强大外力进攻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自卫地点是自家楼上平台,并没有冲出楼外出击,始终是及其被动的一方。
这一事件,拆迁方暴力进攻宪法和物权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酿成房毁人亡的后果,需要司法尽快介入调查,只是,这个调查,必须由不受当地zf控制的司法力量进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质,这样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两个深层原因。一是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zf拿大头,地方zf拿小头,却事权下放,地方zf财政压力大。忽视这一点,对地方zf是不公正的。分税制背景下,不断酿出事端的土地财政登台了。第二个深层原因是权力变异的最危险倾向:本应作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务的zf变异成利益主体。近年来,不断有人论证zf作为利益主体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讲政治学道理,仅一个事实就足以使此说的荒谬显现无遗:各级zf靠纳税人的税金供养,纳税人有理由花大钱养一个利益主体来跟公民争夺利益
如果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zf成为其中之一,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利益主体?zf掌握着包括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权力,如果作为利益主体参与跟公民个体或团体的利益博弈,必定权力通吃,没有任何公民个体或团体能与之争锋。再加上无约束、无底线,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法律进攻的暴力拆迁之类事件必屡屡发生,警察参与拆迁的奇观也会到处发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一家公司拆迁公司那样调动100多名武警配合强制拆迁——这家拆迁公司7高管全是zf官员——这些身兼拆迁公司高管的财政局、审计局……正副局长们自称是zf任命担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级zf,几个地方部门的局长恐怕没有调动武警的能量!
在zf成为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没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证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经商成功,后来响应家乡招商引资的号召回乡投资办厂。这样的人尚且难逃厄运,遑论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惊骇。痛定思痛,需要回到问题的根本,推动zf职能归位和对权力的制约。但最迫切的是,推动废除或修改《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条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权法相抵触,跟宪法精神相悖,地方zf却可以拿它当令箭,实施暴力拆迁。
只有向这个方向着力并取得进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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