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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招生落户有变!泉州2021最新购房政策!涉及摇号、入学、限购

1楼
泉州新闻联播 发表于:2021/3/1 17:35:00
年后,泉州的招生、落户以及楼市政策都发生了变化:

招生:中心市区新购学区房落户入学有重要变化!明确“三一致”!热门小学6年一学位!

落户门槛放宽:泉州市区租房并备案两年以上可落户!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避免烂尾楼。

各种政策出台引得诸人议论纷纷,在购房前,应该了解一些什么?现在泉州又有什么楼市政策呢?

下面小九为你奉上最新整理的2021年泉州购房全指南!包括限购、限售、贷款、落户、入学、公证摇号、公积金政策、税费……

1

招生政策

2月27日,泉州市出台《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2021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小学、幼儿园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和时间等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1.更加明确“三一致”的要求,中心市区公办小学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

2.新购房落户的入学有新要求:2021年3月1日及以后在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新购房落户,2022年秋季及之后申请入学的,要求: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市直小学和学位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6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在2021年3月1日之前购房的,不受此项政策影响。

3.全市民办小学招生延续“公民同招”(100%摇号)要求和具体办法。

以下为具体实施意见内容


调整和细化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更加明确“三一致”的要求

据市教育局初幼教科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政策综合近几年来各区公办小学和市直小学招生办法,作了一些细化和调整,各区还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几点需注意:

1、进一步明确中心市区公办小学优先招收对象的具体条件要求。与去年相比,更加突出住房产权要求。即:中心市区公办小学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具体条件:

具体条件:

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

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鲤城、丰泽、洛江区属公办小学可以参照实行。

2、进一步明确如果满足“三一致”条件对象及按政策应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解决办法。即: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时间先后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市直小学自定)。没有被该校录取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附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3、进一步明确户籍在中心市区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以上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的招生办法。原则上由户籍地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家长须按时向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登记。公办小学在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以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后,有剩余学位的,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本类适龄儿童入学。

4、中心市区适龄随迁子女父母的“两证”要求从1年以上延长到1年6个月以上。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预告,将中心市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公办小学的申请条件调整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在务工并居住所在区“两证”须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且目前仍在该区居住、务工(经商)。去年,对“两证”的要求是达到1年及以上。

5、“五区人员”合法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从1年以上延长到1年6个月以上,并要求社保证明。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预告,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人员(简称“五区人员”),在中心市区务工并暂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子女到务工并暂住所在区的公办小学入学,申请条件调整为: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申请入学的学校所在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去年对“两证”的要求是达到1年及以上,没有要求社保证明。

新购房落户的入学有新要求:

1.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中心市区公办小学认定招生服务区域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时,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包括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要求: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市直小学和学位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6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人员(简称“五区人员”),在中心市区务工并暂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子女到务工并暂住地所在区的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申请入学的学校所在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全市民办小学招生延续“公民同招”要求和具体办法

全市民办小学招生延续2020年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今年的《实施意见》在去年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补录取”和“未被录取”的有关内容。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按照“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原则,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公办小学接收入学;对属于照顾对象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将申请条件“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修改为“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继续落实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延续2020年招生政策。优待照顾对象包括: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等。其中高层次人才教育优待政策依据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

招生日程安排总体提前

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市小学招生日程总体推迟,2021年秋季招生日程安排在参考2019年的基础上,综合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小学的意见,作出了新的调整,总体较去年有所提前。总体时间控制在:6月20日前,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8月1日前,基本完成招生。7月5日—6日,各小学接受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按政策优待照顾入学对象报名登记;各相关小学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7月7日—8日,各相关小学接受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因疫情防控等情况需要对招生日程安排作出调整的,将提前告示。

2

落户政策

2月18日,泉州市公安局发布《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关于落户限制的最新规定如下:

1.有自有产权房产人员,提供自有产权房产等材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可落户自有产权所在地址。

2.国家、省、市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证书等材料,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口均可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或亲友自有产权房产所在地址。

3.各类创业就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聘用)合同或在职在编证明等材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均可申请落户创业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未设立集体户的迁入创业就业地社区公共地址。

4.有意来我市工作、生活的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人员或初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提供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等材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县(市、区)zf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5.租住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下同)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满两年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租住中心市区以外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

6.在中心市区以外,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区)内名下无自有产权房产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到居住地社区公共地址。

7.允许新落户人员根据提供的材料类型选择落户地址,有多处落户地址的,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

相比此前的政策,此次落户新政的出台门槛放宽许多,这一政策或将吸引更多人成功落户泉州。而落户门槛放宽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来相应购房需求的增加,不过落户放宽不等于楼市调控放松,房住不炒仍是主流。

3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出台了《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多个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1.中心市区商品房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核定,且不少于以下标准(毛坯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8层及以下的项目不少于4200元/平方米;19~30层的项目不少于4800元/平方米;31层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000元/平方米。

2.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含单体工程、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25%;

>工程建设进度达50%(按施工建筑面积计算),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0%;

>主体结构封顶后,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50%;

>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

> 单体验收完成,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0%;

> 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等多个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详情如下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一)泉州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中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预售资金拨付受理和审核、预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商业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凡在我市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没有不良记录,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二、监管账户开设

(四)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自助业务,已开通自动代缴代扣应予取消。

(五)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还需经发放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同意),可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增设或变更监管账户。增设或变更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持监管协议书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并进行公示。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2个监管账户;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4个监管账户。

(六)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工程总造价;

2. 项目重点资金监管额度;

3. 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4. 工程款支付计划表;

5.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相关内容。

三、预售资金缴存

(八)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后续款项要合理安排入账时间。

(九)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承办银行柜台转账、网络银行转账、银联商务POS机结算等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实名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传实时数据或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先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并将抵押贷款全部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用于监管项目前期开发建设费用的,在保证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可凭发票进行抵扣。

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项目抵押备案、预售方案审核时应对开发贷款入账情况严格把关。

(十一)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对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要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十二)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

四、预售资金使用

(十三)对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全部进行监管,并对保障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核定。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带装修的,还包括装修成本费用。

中心市区商品房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核定,且不少于以下标准(毛坯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8层及以下的项目不少于4200元/平方米;19~30层的项目不少于4800元/平方米;31层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000元/平方米。

(十四)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用于支付监管项目的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税款、行政事业收费、营销费用及办公费用等。预售项目留足重点监管资金后,在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拨付至其基本户。

(十五)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含单体工程、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25%;

2. 工程建设进度达50%(按施工建筑面积计算),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0%;

3. 主体结构封顶后,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50%;

4. 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

5. 单体验收完成,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0%;

6. 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

开发企业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时,应当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验,具体程序详见附件。

(十六)开发企业依据资金使用节点要求申请拨付监管资金,应当根据资金用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程序详见附件。

(十七)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经房屋交易机构办理完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后,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

(十八)因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提交冲正申请表、承办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申请办理不明入账冲正业务。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发放资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九)开发企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后,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监管银行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将监管账户的资金出入账明细逐日生成并导入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与完整性。

开发企业应及时核对每笔出入账明细的详细来源与用途,在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未完成核对确认的,不能发起新的资金拨付申请。

(二十一)监管银行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监管意见拨付相关款项时,除支付法定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开发企业已支付的费用外,应当直接打入施工企业、经销商、代理商等指定的账户,不得将款项打入开发企业的账户。

(二十二)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致函相关部门,说明预售资金的用途及冻结、扣划的风险。

五、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二十三)预售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预售申报价格包含装修的,装修工程也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其对应的所有预售项目均符合条件后才能解除监管。具体程序详见附件。

(二十四)开发企业凭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结算手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六、违规情形处理

(二十五)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该企业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1.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 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 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 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5. 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6.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7. 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8. 代收代缴资金未及时缴交的;

9. 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住建主管部门各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联动。

(二十六)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其限期整改,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处理,直至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取消承接新的监管业务:

1. 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通报市住建局的;

3. 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 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5.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再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建房〔2013〕20号)作废。

(二十八)本规定由泉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附件

预售资金监管各流程操作程序

一、签订监管协议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表,或登录资金监管系统,选择监管银行并填写提交监管账户、企业基本信息、监管金额等相关内容。

(二)要件提交。

1. 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规划总平面图纸;

7. 地名命名文件;

8.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增设账户只需提交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发放开发贷款(若有)监管账户银行意见。

变更账户只需提交申请表、原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及原监管银行)、原监管账户银行出具的监管资金划转同意函。

监管协议签订。住建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根据资金监管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协议。

二、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核验操作程序

1. 提交申请。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表,或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2.要件提交。

(1)达到预售条件,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工程建设进度达50%,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3)主体工程封顶,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4)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5)单体验收完成,提交单体验收备案证明;

(6)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提交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3、要件审核。住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表,或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用于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提供经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2. 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3. 用于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的,提供申报项目发生金额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三)资金拨付。住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监管银行及时拨付;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一般监管资金拨付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表,或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

(三)资金拨付。对符合拨付条件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监管银行及时拨付到开发企业的基本户;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予以退回。

五、预售资金监管解除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表,或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施工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情况确认单;

3.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4. 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三)住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监管并出具监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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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限售政策

》》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需落户满一年,不限购。

非泉州市户籍:家庭在丰泽区、鲤城区、清濛开发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洛江区万安街道、台商区、惠安县黄塘镇、泉港区之外,新购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只允许购买1套。

非泉州户籍家庭想在泉州限购区域购房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提供1年以上居住证、医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其中1项证明信息;

境外人士、港澳人士提供工作、学习、居住满一年证明;

现役军人提供驻地在泉州证明;

高校毕业生提供已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请表》;

台胞提供在泉居住证(无须满一年);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营业执照和近一年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对泉州产业急需和来泉就业、创业人员,允许其持与泉州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人员提供在我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在除了鲤城区、丰泽区之外的所有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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