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泉州网上法律咨询室 → [原创]超生、早生等人员【户口登记】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证明


  共有 4909 人关注过本帖 平板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原创]超生、早生等人员【户口登记】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证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泉州吴律师
  1楼 信息 | QQ | 搜索 | 主页 | 短信 | 引用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初级E友 帖子:267 积分:7397 注册:2005/10/11 22:39:00
[原创]超生、早生等人员【户口登记】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证明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0/11/16 10:10:00 [只看该作者]


最近关于计划外生育人口落户的问题有很多人来咨询,在这我把两个我省比较

重要的法规做个总结摘要,各位有如问题可先参照:

 

《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申报落户工作的通知》摘要:
1.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群众申报出生落户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计生证明和缴交社会抚养费等材料。

2.当地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借口不予办理落户的,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直接予以受理并办理落户手续。
3.经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督促,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窗口不予办理落户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直接予以受理并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摘要: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只有《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的,参照具体情况处理(较复杂,可联系本人具体分析)

4.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1-15 10:44:34编辑过]


【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13506000991    邮箱:1619930350@qq.com

办公QQ:1619930350       办公微信:13506000991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南路千亿大厦六层G.H座.

本所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帖子操作 | TOP



欢迎您加入泉州交易平台,给您更多的成交机会

RSS | Xhtml | Xslt
Copyright 2003 - 2023 Eoof.Net
页面执行时间 00.15625 秒, 10 次数据查询

给管理员留言
广告业务服务 联系我们
为达到最好显示效果,推荐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Copyright © 2003-2024 https://www.eoof.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