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泉州网上法律咨询室 → [注意]2012年2月起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


  共有 2434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注意]2012年2月起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泉州吴律师
  1楼 信息 | QQ | 搜索 | 主页 | 短信 | 引用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初级E友 帖子:267 积分:7397 注册:2005/10/11 22:39:00
[注意]2012年2月起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12/1/11 11:07:00 [只看该作者]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13506000991    邮箱:1619930350@qq.com

办公QQ:1619930350       办公微信:13506000991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南路千亿大厦六层G.H座.

本所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帖子操作 | TOP



欢迎您加入泉州交易平台,给您更多的成交机会

RSS | Xhtml | Xslt
Copyright 2003 - 2023 Eoof.Net
页面执行时间 00.29688 秒, 9 次数据查询

给管理员留言
广告业务服务 联系我们
为达到最好显示效果,推荐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Copyright © 2003-2024 https://www.eoof.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