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易平台泉州交易平台泉州生活 → [转帖]:::养路费:养路还是养部门利益?


  共有 2078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转帖]:::养路费:养路还是养部门利益?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野男人
  1楼 信息 | 搜索 | 主页 | 短信 | 引用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 积分:250 注册:2006/8/25 15:03:00
[转帖]:::养路费:养路还是养部门利益?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06/8/30 22:39:00 [只看该作者]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新旧法衔接存问题
2006年08月24日 07:54: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天《检察日报》发表评论,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评论说,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但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评论指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评论说,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
   

评论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8/24/content_4999709.htm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天打雷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30 22:45:33编辑过]

在Eoof.Net做广告,对您的品牌宣传定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帖子操作 | TOP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稀饭
  2楼 信息 | 搜索 | 主页 | 短信 | 引用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黄金E友 帖子:3255 积分:8218 注册:2006/8/7 12:33:00
  发帖心情 发表于:2006/9/24 20:52:00 [只看该作者]

当养狗了 


海丰包袋厂
在Eoof.Net做广告,对您的品牌宣传定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帖子操作 | TOP



欢迎您加入泉州交易平台,给您更多的成交机会

RSS | Xhtml | Xslt
Copyright 2003 - 2023 Eoof.Net
页面执行时间 00.18750 秒, 10 次数据查询

给管理员留言
广告业务服务 联系我们
为达到最好显示效果,推荐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Copyright © 2003-2024 https://www.eoof.net All Rights Reserved